根据美国移民局官网1月15日发布的消息,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将提高申请H-1B1、E-3、CW-1非移民签证和美国EB-1签证的申请机会。其中,修改了关于美国EB-1签证(美国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级)提交证据的相关规定,在经过公众意见采集后,该最终法案已经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示,并将于30日后即2016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修改的细则如下:“美国EB-1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可以现在开始提交除8 CFR 204.5(i)(3)(i)中所述基本证据以外的其他类似证据。”(原文:Employers petitioning for EB-1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may now submit initial evidence comparable to the other forms of evidence already listed in 8 CFR 204.5(i)(3)(i), much like certain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categories that already allow for submission of comparable evidence.)
此规定生效后,美国移民局将接受8 CFR 204.5(i)(3)(i)条文以外的相关基本证据,使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在申请EB-1时的灵活性大大增加,放宽了对提交基本证据的限制,从而降低了申请的局限性。
规定生效前,美国EB-1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六条标准中的至少两条:
1. 在其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内具有优异成就;
2. 具有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3.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在学术领域杰出贡献的文章,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其所属专业领域内的成就;
4. 在其领域内,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内的其他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5. 在其领域内,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 在所属专业领域内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新规定拓宽了“基本证据”的范围,美国EB-1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申请人可以使用其他类似证据证明其在专业学术领域的国际声誉和杰出贡献,例如,获得相关领域重大专利、获得同行业享有声望的基金资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