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球高净值人群跨境迁移趋势加剧,越来越多的欧美国家开始关注并强化对移民离境前的资产征税管理。其中,被称为“弃籍税”(Exit Tax 或 Expatriation Tax)的政策逐渐成为遏制富人资本外流的核心工具。德国、挪威、比利时、荷兰等国家近期纷纷提出扩大弃籍税适用范围,英国工党也多次呼吁将其纳入未来财政政策的重点。其本质目的,是为了弥补由于高净值人士迁移海外所导致的税基流失问题。
1、欧美弃籍税制度的兴起与实践
高净值人群向“低税率”国家的迁移已成为普遍趋势。以英国为例,每年约有上万名富裕家庭迁往包括阿联酋、新加坡、瑞士等在内的“避税天堂”。这些国家税负较低、金融监管宽松,吸引力巨大。但与此同时,这也导致原居民国难以继续向这些人征收财富税或所得税,形成长期财政收入流失。为此,不少国家以“弃籍税”作为“最后一道税收防线”。例如:
1)美国
放弃国籍需缴纳弃籍税,适用于净资产超过200万美元或近五年平均年所得税超过21万美元的个人。税率最高可达23.8%。
2)法国
若离境时资产超过80万欧元,同样需要缴纳最高30%的税款。
3)其他国家
西班牙、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离境税”或“弃籍税”制度,通常在放弃税务居民身份前,对海外资产增值进行一次性清算。
这类制度的法律基础通常嵌入各国税法体系中,社会普遍认为合理:富人利用本国市场、教育、医疗、法治等公共资源创造并积累财富,在彻底离境前应缴纳一笔“退出费用”,实现对国家资源的反哺。

2、中国为何没有推行弃籍税?
许多读者可能会疑问:如此有效又“公平”的税制安排,为何中国却没有采纳?答案并不在于税法不完善,而在于中国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不同于欧美国家。
欧美国家普遍采用“属地原则”,即只要个人在本国实际居住一定天数,就会被认定为税务居民。一旦移居海外、切断居住联系,即不再是本国税务居民,政府自然也无法继续征税。于是,只能通过在“离开之前”征收弃籍税来挽回税源。
而中国实行的是“属地+属人”并行的税务居民认定机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在中国有住所(包括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即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即使移民海外,只要未完全脱离上述关系,仍需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国申报纳税。
具体而言,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包括两项:
个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视为税务居民。这也就意味着,即便你已经获得其他国家身份,只要未注销中国户口、家庭成员仍居国内,或资产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境内,依旧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在此前提下,征收弃籍税或离境税便显得逻辑上多余甚至不合法。因为纳税义务仍在延续,无法判定你已经“彻底退出”中国的税收体系。
若中国未来有意借鉴欧美经验引入弃籍税制度,那么首先需要做的是完善税务居民退出机制的界定与执行路径。这包括:
1)明确哪些人完全脱离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如注销户籍、无住所、无家庭经济关系);
2)建立统一的“税籍退出登记”机制;
3)对符合标准者在退出税籍时进行一次性财产清算征税;
4)避免与现行全球征税制度产生重复纳税或法律冲突。
在制度尚未厘清之前,简单照搬欧美弃籍税模式,不但缺乏执行依据,也可能引发法律与公众舆论的争议。
弃籍税并非单纯的“富人割韭菜”,而是国家治理全球化财富流动的一种制度应对。在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资本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平衡纳税义务、公平正义与跨境财富管理,是摆在每个国家面前的共同难题。中国若要走向更高水平的税收治理,也终将面对“税务居民退出制度”这一课题的系统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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