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EB-5新法案实施以来,尽管区域中心项目的监管愈发严格,市场中大批“浑水摸鱼”者逐渐被清理出局,行业整体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监管强化与“窗口期有限”这一双重压力下,一些急功近利的操作亦随之而来,特别是在“分期投资”这一合法策略的边缘化使用中,逐渐暴露出潜在的合规风险。
1、分期投资的法律基础与实践意义
根据现行EB-5法律条款,分期投资是一种被明确允许的资金投入方式。其核心在于:投资人可在资金尚未全部到位的前提下,提交I-526申请,抢占优先日,并在随后补足全部投资金额,再通过补件或后续更新方式向移民局证明投资款的到位。这一方式,特别适用于中国大陆投资人面对资金出境壁垒时,用以提升时间效率、应对政策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初期投入投资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在六个月内陆续补足。这种操作既符合“在投资过程中(in process)”的法定义务,又可避免因延迟转款而错失政策红利。

2、法规边缘的投机行为
历史上确有个别案例,在资金尚未实际投入的情况下,仅凭几乎“空白”的I-526申请即获得审批。例如,2021年6月区域中心法案暂时失效前夕,由于90万美元投资标准遭遇法律挑战,短暂恢复50万美元门槛,一些项目便迅速递交“简陋版”I-526以抢占时间优势。尽管这类极端案例在特殊窗口期内被接受,但绝不可视作常规操作。
乱象之一:以“Combo卡”为目标的投资拖延
目前最被广泛滥用的,是打着“分期投资”旗号,实则以申请“Combo卡”(工作许可+旅行证)为目的的“延迟投入”操作。即:投资人首期投入极少资金,提交I-526/E申请,获得Combo卡后暂缓追加投资,往往延迟1-2年后才考虑补齐资金。
这类做法,虽然短期内可能“得利”,但从合规角度存在明显漏洞。EB-5法规要求投资行为为连续过程,不能割裂为“两次独立的投资”。移民局有权质疑为何投资周期跨度长达两年,若无合理解释,I-526审批存在高风险。因此,任何计划分期投资的申请人,必须从一开始就设定清晰资金计划,而非事后补救。
乱象之二:区域中心协助融资的灰色操作
更为复杂也更具争议性的,是部分区域中心协助投资人筹集投资资金,特别是通过安排无抵押贷款等形式,使投资人表面上满足80万美元出资要求。
根据EB-5法案核心原则:投资人必须100%自有资金出资,且该资金需处于风险状态(at risk)。无论出资来源为何,资金所有权与最终投资风险承担权都必须归属于投资人本人。
然而,部分项目操作中,区域中心通过海外关联机构安排无抵押贷款,再由投资人将该贷款资金用于投资。这种结构虽然在个案中可能被接受,特别是在贷款在短期内(如I-526审批前)全额还清的情况下,但若普遍推行,且投资人未能实际承担贷款责任,将极易被移民局视为规避最低投资额的“形式出资”。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案例已有被移民局拒批或补件的前例。一旦被判定为“虚假出资”,投资人不仅可能被取消绿卡资格,还可能牵涉到严重的移民诚信问题。
3、回归项目本质,摒弃投机路径
投资移民,从来不该以“便利”与“捷径”为导向。无论是“Combo卡”策略,还是区域中心融资安排,其初衷虽源自市场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中,极易滑入合规边缘,甚至法律红线。
建议投资人始终秉持审慎、合规的原则,将重心放在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回款机制与创造就业能力上,而非被所谓“快速下卡”或“融资便利”所诱惑。对于区域中心而言,也应避免在营销层面夸大融资便利性,以免因误导宣传而引火上身,影响整个项目审批结果。
EB-5改革的本意,是清理乱象、提升质量。而作为从业15年的观察者与亲历者,我衷心希望:这一制度,能够在重塑信任中持续前行,而不是在新的泡沫与误导中再次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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